身份证明文件和签证

为确保旅客拥有顺利的飞行行程,避免在办理航空手续及出入境过程中遇到问题,旅客需按照规定准备齐全的身份证明文件。
(依据越南公安部部长于2026年2月3日签发的第14/2026/TT-BCA号通告所附录IX《乘机个人信息;身份证明、机票及登机牌相关文件》)。

1. 旅客在办理国际航班乘机手续时,必须出示以下其中一种证件:

护照、通行证或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出入境效力的证件,以及签证、免签证明、永久居留证、APEC商务旅行卡、临时居留证;身份证、越南公民身份证(如越南与相关国家签署条约或国际协议,允许双方公民在彼此领土内使用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代替护照)……(以下统称为具有出入境效力的证件)。若儿童没有单独护照,则儿童的姓名、出生日期及照片须登记并粘贴在其法定代表人的护照上,包括:生父、生母、养父、养母或监护人。

2. 旅客在办理国内航班乘机手续时,必须出示以下其中一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件或电子数据:

2.1 对于外国国籍旅客

* 护照(带最近一次入境核验章)或具有国际旅行效力的证件(带最近一次入境核验章),以及在越南居留相关证件(签证、免签证明、永久居留证、临时居留证、APEC商务旅行卡),除免签情况外;
* 由外交部签发给外交代表机构、领事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成员的外交身份证件;
* 机场、航空港长期有效的航空安全管制证件;
* 越南航空公司的员工识别证;
* 旅客二级电子身份认证账户;
* 如旅客遗失护照,须提供其国籍国外交机构或领事机构的照会,或由外务部门出具并经旅客遗失护照所在地公安机关确认的公函,用以确认旅客身份及护照遗失情况,并附照片及骑缝章。该照会或公函自确认之日起30天内有效。

2.2 对于越南国籍旅客

* 旅客二级电子身份认证账户;
* 14岁以下儿童的身份信息记录在父亲、母亲、监护人或同一航班同行人员的二级电子身份认证账户中(已登记生物识别信息办理航空手续的旅客,可使用自动安检通道及自动登机口);
* 护照、通行证、公民身份证或身份证;
* 出生证明、户籍摘录、出生登记摘录(出生信息摘录)、户籍信息确认文件(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);
* 出生医学证明(适用于未满2个月且尚未办理出生证明的婴儿);
* 人民公安或人民军队签发的证明或证件;
* 国会代表证、党员证、记者证;
* 机场、航空港长期有效的航空安全管制证件;
* 越南航空公司的员工识别证;
* 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确认书(内容包括:确认机关、确认人员;确认日期;被确认人的姓名、出生日期、性别、常住地址;确认原因。该确认书须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,自确认之日起30天内有效);
* 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旅客刚执行完刑罚的确认文件;
* 社会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(适用于由社会组织抚养的儿童,仅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)。

注意:自2026年2月3日起,汽车或摩托车驾驶证将不再作为办理乘机手续的有效证件。

3. 作为在押人员、被告、被押解、引渡或遣返人员的旅客,在办理乘机手续时仅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押解证明文件;执行押解任务的人员须按第1和第2项规定出示相关证件。

4. 旅客乘机所使用的证件(见第1、2、3项)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a) 为原件且在有效期内;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版本;
b) 对于出生证明、户籍摘录、出生登记摘录(出生信息摘录)、户籍信息确认文件、出生医学证明,须为原件或依法认证的复印件;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版本;
c) 如证件无照片或照片不符合法律规定,则不予接受(以下情况除外):出生证明、出生医学证明、户籍摘录、出生登记摘录、户籍信息确认文件、主管机关出具的押解证明文件、为6岁以下儿童签发的身份证、有关机关出具的刚执行完刑罚人员证明、社会组织为其抚养儿童出具的确认文件;
d) 如为二级电子身份认证账户或电子出生证明,出示时账户必须处于正常有效状态。